长春公务员因女方追加5万元“彩礼”致婚约解除
时代在进步,但是一些旧的风俗习惯依然保留下来。就像在国内的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至今还保留着男方要在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的旧式结婚风俗。
不过,随着“彩礼”金额的不断走高,对于男女双方的婚姻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更有甚者,因为双方对“彩礼”的金额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婚约解除。那么,如果婚约解除之后,女方是否需要向男方退还“彩礼”呢?
5万元“彩礼”
导致婚约解除
1979年出生的李兵(化名)是长春市的一名公务员。几年来,李兵一直奔走在各种相亲的场合。“在我32岁、33岁的时候,家里人就一直在催着我结婚,并且发动了身边能够动员的所有亲朋好友给我介绍女朋友。”李兵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我本身是一个正常的男人,而且也能体会父母的良苦用心,所以一直通过相亲寻找自己未来的伴侣。”
几年下来,李兵见过的相亲对象已经超过40位。期间,李兵也曾先后和几位女生有过交往,但是最终都是因为种种原因没能走到一起。2016年国庆节期间,李兵在高中同学的介绍下,认识了张晶(化名)。张晶出生于吉林省的一个小乡村,几年来一直在吉林省省会长春发展,是一家培训机构的讲师,张晶父母、哥哥和姐姐依然在老家务农。
李兵和张晶相识之后颇为投缘,两人的关系发展得也很快。今年春节期间,李兵去了张晶的老家拜访了张晶的父母,两人的关系也正式确定,开始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我父亲知道农村还有男方要在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的风俗,对此也表示理解,所以之前已经给了张晶家10万元的‘彩礼’,张晶的父母也表示认可。”张兵介绍说,“但是事后张晶的哥嫂认为10万元‘彩礼’数额过少,无论如何也要增加到15万元。”
在张晶哥嫂的劝说下,张晶父母向李兵父母提出了增加“彩礼钱”的要求,否则就不同意李兵和张晶的婚事。张晶对父母的话一直都是言听计从,对于父母提出增加“彩礼金”的条件也表示认同。
但是李兵父母却坚决反对增加“彩礼钱”。“我父母认为,‘彩礼’就是一个风习惯的延续,而且我们家拿出了10万元‘彩礼’本来就已经不少。张晶父母不能以增加‘彩礼’作为影响我们婚姻的砝码,毕竟张晶父母是在‘嫁女’儿,又不是在‘卖’女儿。”
张晶父母和李兵父母经过几轮的商谈都没有答成共识,双方老人在最后一次见面时更是闹得不欢而散。“双方老人僵持不下,我和张晶为此也大吵一架,双方都说了一些比较难听的话,于是我向张晶提出了分手,张晶也爽快地同意了。”李兵说。
因为5万元的“彩礼”,李兵和张晶解除婚约。但是当李兵向张晶提出要求返还之前的10万元“彩礼”时,张晶和家人却不同意,张晶家的理由是:“李兵家提出的解除婚约,所以是李兵家存在‘违约’,自然不能退还‘彩礼’。”在几次沟通未果之后,李兵打算通过法律渠道要回10万元“彩礼”。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
并不提倡“彩礼”风俗
现在的问题是,在李兵和张晶已经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张晶和家人是否应该返还李兵之前支付的10万元“彩礼”呢?对此,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
“在李兵和张晶已经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张晶和家人应该返还李兵之前支付的10万元‘彩礼’。”刘国华律师表示,“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 目前“彩礼”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封建传统思维和现代价值观发生了较为激烈的碰撞,大额 “彩礼”更是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大额“彩礼”的返还问题也导致了不少纠纷。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一般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或者“离婚纠纷”。男方在结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形式上是赠予,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本文中的李兵和张晶即属于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李兵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刘国华律师认为,“彩礼”重点应该在“礼”而不应该在“钱”上,礼轻情意重。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不应用“彩礼”来捆绑爱情和婚姻。目前一些地方的“彩礼”已背离了其本意,异化成为攀比甚至敛财的工具,“彩礼”成为了某些男方家庭的沉重负担,甚至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我国法律对‘彩礼’这种风俗并不提倡,甚至还是反对的。”刘国华律师说,《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索取大额“彩礼”即背离了传统,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就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