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的通知
吉建联发〔2017〕62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达到标准要求,按照工作安排,定于2017年11月中旬对取得设计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绿色建筑工作的认识
建造绿色建筑,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
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发展绿色建筑已经列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且占比逐年提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年度指标任务。住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组织本地区完工的示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示范项目单位要安排专门机构与人员抓紧组织整理验收材料,确保要求时限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条件和程序
1.申请验收项目应为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的工程项目。
2.申请验收的示范项目应完成相应建设内容,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项目建设单位应报省住建厅申请专项验收。省住建厅和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审核,形成验收意见。
(二)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版本,按附件(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t.jl.gov.cn/下载)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根据专家评审后的自评估报告内容,结合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如实填报《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自验收表》(一式四份)(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版,本分为附件1、2、3或4);
2.填报《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一式四份)(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版本,分为附件5、6、7或8);
3.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审图报告、审图回复单、设计变更、施工记录、定货合同、材料进场纪录、隐蔽工程证明材料、主要设备性能参数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明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照片;
4.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表及自评估报告。
(三)时间要求
各地应组织示范项目在2017年11月5日前提出验收申请,专项验收工作将于2017年11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 刘 杨 王 博 0431-82752569 82752489(传真)
省财政厅 马建华 0431-88550664
附件:1.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自验收表(住宅建筑)—(DB22/T1591--2012)
2.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自验收表(公共建筑)—(DB22/T1591--2012 )
3.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自验收表—(GB/T50378--2014)
4.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自验收表—(DB22/JT137--2015)
5.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住宅建筑)—(DB22/T1591--2012 )
6.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公共建筑)—(DB22/T1591--2012 )
7.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GB/T50378--2014)
8.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DB22/JT137--201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