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4.11.2017  15:21

 

吉建质〔2017〕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决定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七条第十二项。

二、      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