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规定

31.03.2015  12:54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同户口簿登记的其他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核定与住房面积的计算。

二、申请家庭的低收入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费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

(二)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申报,街道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的住房认定

(一)有房的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房家庭核定:

1.拥有私有住房、车库或正在承租公有住房的;

2.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3.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的;

4.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住房的;

5.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住房的;

6.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造成无房不满5年的;

7.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

8.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6、7、8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2015年1月1日。已办理产权的房屋以登记为准,无籍房以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二)住房面积的计算。

下列情形应确定为该家庭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1.该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承租的公产房);

2.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以动迁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3.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按离婚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4.已出售的私产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转让承租权的公产房:

(1)家庭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将其中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需将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2)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不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面积较大的住房面积计算;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后购置的住房面积计算;

(3)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造成无房的,不满5年的以出售前的住房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