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施行时执法队伍到位

12.06.2015  08:59

7月1日起,《 长春 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了。这部条例解决了一个尴尬: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没行政执法权。那么如何做到有效执法?

条例施行时执法队伍将到位

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被授予行政执法权力,是该条例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依照《 吉林 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同时,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授权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其执法权仅限于在轨道交通设施内发生的有关设施安全、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行政执法权是由地方条例授予。11日,新文化记者通过搜索发现,此前,长沙、上海、北京等地都通过地方立法,授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行政执法权。同长春一样,这些地方的“执法权”授权范围也有严格限制。

根据条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配备执法人员。

“我们正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相关事宜,目前还都没确定。”11日,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员透露,专门机构什么样的规模,初期配备多少名执法人员,这些都需沟通协调。但能确定的是,待7月1日条例施行时,相应的执法队伍也将到位。为何由运营单位来执法?他分析,主要是考虑到轨道交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如由政府其他专职执法部门来执法,会出现分散执法的情况。

执法人员如何配备?

有了执法权,执法人员的配备就成了一个焦点所在。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

“这也是跟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的一项。”他解释,初步估计,执法队伍运行前期的执法人员不会太多。

会不会按站点配置?轻轨车内会配置执法人员吗?面对这些细节问题,他表示,“巡检”可能是前期采取的主要方式,按站点或随车配置执法人员,这个所需要的人员数量太庞大,也不可能在初期成立一个大规模的执法队伍。

这些经验可以借鉴

轨道交通执法,其实在我国已有多地开始执行了,来看有哪些经验值得长春借鉴。

微信执法群建立“黑名单”:北京的“地铁卫队”设立了微信群,被劝离人员的照片等信息会共享。这相当于一份“黑名单”,屡上榜者会面临高限处罚。

每次劝离都护送到站外:从各地的执法来看,对于一些“禁止”行为,采用最多的是“劝导”或“劝离”。对于“劝离”来说,北京执法队员采取的是护送到站外,并在站外守护一会儿,起到震慑作用。

车厢录像有望成执法证据:还是来看北京的做法,车厢内、地铁站内都会有监控录像,这些内容也会成为证据。

发动群众力量:如乘客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可打热线或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同时,在乘客中反复宣传,避免不文明行为。

应明确具体裁量权:要明确执法的具体裁量权。条例实施初期阶段,一定要根据实践及实际执法情况,明确具体裁量权。

新文化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