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些“坑”要小心

11.03.2021  12:42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3月9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销售劣质口罩、虚标生产日期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销售劣质口罩 罚款62万元

  2020年2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劣质口罩。当日,执法人员果断出击。经现场检查、质检机构检测,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2万元。

  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销售未检疫鹿肉 罚款10万元

  2020年4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接到举报,称某鹿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冷冻梅花鹿肉未经检疫。经查,2020年4月12日,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购进未经检疫的鹿肉进行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的鹿肉,并处罚款10万元。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制品,质量无法判定,安全无法保障,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者应该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平台禁评价 罚款23万元

  2020年6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长春某旅游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无法进行评价。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其产品,未给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同时,平台内使用“特价商品,一经购买不可退换”“定制套餐,无正当理由不可退改”等用语,故意逃避经营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网络购物是消费者日常消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通过网络评价表达消费体验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平台内设立评价功能,同时向消费者设置霸王条款,违反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虚标生产日期 罚款10万元

  2021年1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2021年1月1日在某商户购买的无骨凤爪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7日。经查,该商户所经营的无骨凤爪、土豆粉、海参三种商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其中,土豆粉已超过虚标的保质期。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食品,并处罚款10万元。

  食用过期食品容易引发消化系统疾病,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危害生命安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出售过期食品,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判定食物安全食用期限,是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