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

12.03.2017  07:20

  本报讯 (记者周源)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近日,我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群众法律诉求,努力为群众提供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决不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

  ——促进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遵循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律,以改革精神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努力实现实施体系更加健全、覆盖群众更加广泛、便民措施更加完善、保障条件更加完备、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

  ——实施体系更加健全。城乡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农村地区实施不足、开发区覆盖不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市半小时、农村1小时”法律援助快速服务圈全面建成。

  ——覆盖群众更加广泛。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城乡人民群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实现全覆盖。

  ——便民措施更加完善。实现“互联网+法律援助”和实体服务平台便捷服务,实现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努力做到优援速援。

  ——保障条件更加完备。经费、设施、机构、队伍和制度实施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法律援助实施标准、质量评估、监督投诉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知晓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四)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基础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纳入我市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逐步探索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市司法局负责]

  (五)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重点做好军人军属、未成年人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六)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使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经济状况的被羁押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落实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职责,保障符合条件当事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能获得法律援助。逐步探索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推行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律师值班。重点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速裁、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七)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在临街一层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可以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进一步加强工会、妇联、残联、军人军属等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加强城乡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方便群众就近获得咨询服务。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研发综合性、智能化、大数据法律服务咨询平台,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维权指导和舆情分析等作用,建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与市长公开电话互通机制。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人群和手段全覆盖。[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三、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八)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申请接收、受理指派和质量监管等各环节业务规范。进一步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业务公开。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机制,根据案件类型、专业特长、资质条件、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加强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库建设,深入推进“点援制”。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分类制定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案件质量标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水平。[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

  (九)强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失信惩戒等机制,探索案件办理质量包保、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机制,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不断提升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实行窗口服务公开、援务办理公开和案件质量检查结果公开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监管。逐步推行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办案质量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促进办案质量提升。开展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法律援助人员违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司法局负责]

  (十)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群众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五保户、困难残疾人和老年人、计生特困家庭和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申请援助,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心理咨询知识培训,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对受援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十一)完善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实现科目单列、专款专用。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援助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咨询、值班、代书等法律援助活动,应予以补贴。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案成本和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十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用足用好编制资源,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准入制度,优先招录具有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突出做好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组织引导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高校工委负责]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投入,实现全市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全部临街、一层,完善无障碍配套设施,并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主管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其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半小时、农村1小时”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应急服务机制,推动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配备“法律援助直通车”,并结合公车制度改革统筹解决,满足巡回受案、应急服务和上门服务需求,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十四)实施“互联网+法律援助”行动。加快研发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管理系统,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功能。加大“12348”法律服务热线推广应用力度,完善市法律援助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开通法律援助移动终端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方便困难群众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社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政府责任落实到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市司法局负责]

  (十七)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中政法各部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对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案件中阅卷、查档、调查取证等工作要给予协助并减免收费。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房地、城建、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分别负责]

  (十八)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全市新闻媒体要支持刊发法律援助公益广告。鼓励和支持文化和艺术团体挖掘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文学、艺术、微电影等创作,展示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运用网络、微信等工具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知晓率。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司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