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延边大学在延吉百货大楼举行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05.12.2014  23:13

  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延边大学法学院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在延吉百货大楼举行了“国家宪法日”大型公益法律咨询活动。法学院院长李宝奇、院党委书记尹茂国、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崔泽、校法律顾问室徐炳煊等一行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活动现场,来自延边大学法学院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十多位专家向过往市民发放宣传单,宣传与广大百姓关系密切、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的法律知识,并对市民提出的民事、刑事、婚姻、行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据了解,此次活动是延边大学党委宣传部和法学院联合开展的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之一,陆续还将开展法律大讲堂,模拟法庭等活动。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各类法制意识,弘扬了法治精神,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欢迎。
  法学院院长李宝奇在接受采访时说:“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要紧紧围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这一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宪法宣传教育,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为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延伸阅读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作者:杜有

摄影: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