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师带孩子 家长不见了续 苏洪冰去哪儿了?

04.08.2016  10:09

7月29日,育婴师将孩子抱进儿童福利院 新文化记者 蒋盛松 摄

新闻回放:

长春 一大一小两个宝宝住在宾馆里,被父母雇的两个育婴师(孙女士和张女士)照顾着。6月6日孩子父母以给两人取工资为由离开宾馆。

6月25日孩子母亲苏洪冰出现,结了部分房款,并给张女士拿了4000元工资,然后再次消失,时至今日仍未现身。7月26日,两名育婴师报警。7月29日,在本报的帮助下,孩子被送到长春市儿童福利院。7月30日,本报多方打探,证实苏洪冰涉嫌一宗数额为179万余元的诈骗案。7月31日,月嫂郝女士透露,她也曾被苏洪冰、周立魁骗走2.8万元。

8月1日,记者联系到苏洪冰诈骗案受害者之一的高女士及苏洪冰外公,两人均称,苏洪冰亲口说过,孩子并不是周立魁的。

8月1日,周立魁出现,想要接回孩子,但并未办全手续。

8月1日,周立魁的出现让整个事件更加扑朔迷离!孩子能否被接走以及苏洪冰在监外执行期间的作为、能否让她提前收监服刑等问题成了关注点。

8月2日,高女士到桃源路派出所、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咨询和举报,但结果却让她心凉了半截……“说她是监外执行,现在是哺乳期,哺乳期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疑问1

周立魁出现报案人没接到通知?

“他出现了,派出所都没有通知我,我还是看报纸才知道的,我报案都半年多了,他都公然到派出所办手续了,怎么没通知我呢?为啥不给扣下?”郝女士2日一早看到媒体上有关周立魁出现的消息后很纳闷。

“给我立案的是长久路派出所,我给他们打电话,我问他们报纸都登了,人都出现了,为啥不找他来接受调查?以前说找不到他人,让我看见立刻报警,现在人都堂而皇之地出现,他们咋不理不睬啊?”郝女士说,虽然报案半年多了,但她还是满怀希望地等待公安机关破案,还她公道。

与郝女士不同的是,张女士在周立魁出现的那一刻,就接到了消息,而这个消息,竟是周立魁亲自告知的。“他在派出所给我打的电话,跟我说对不起。我问他是不是还钱,他说他没钱,我就把电话挂了。”张女士说,自己现在家中还有许多事情要处理,完全没有心思听周立魁这些敷衍的话,等家中事情处理完,她还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疑问2

苏洪冰到底去哪儿了?

周立魁的出现让高女士有些警惕,也有些焦虑。“苏洪冰不知道躲哪里去了,不知道这又是不是他们的一个骗局,她坑了三个保姆了,管人家借钱不还,工资也不给。都判刑了,为何还不把她收监服刑?”带着这些疑问,高女士来到了最初办理苏洪冰诈骗案的桃源路派出所,找民警解惑。

桃源路派出所所长接待了高女士,对高女士的疑问给了部分解答。“她现在属于监外执行,如果再进行诈骗,得需要被骗的一方报警,提交证据,再由辖区派出所立案侦查,属实的话再对她起诉,累积刑罚,但哺乳期一年内没办法对她强制收监。另外,我们这儿确实是当初办案的派出所,但不是监管的派出所,所以也不清楚她在哪儿。”所长表示,对于苏洪冰的监管地是哪儿也还需要询问南关区法院才能知道。

疑问3

苏洪冰的执行材料在哪儿?

随后,高女士来到南关区人民法院,另一名被诈骗的受害者杨女士也在这里。2日中午,两人见到了苏洪冰一案的主审法官孙法官。“监外执行期间,她还在继续诈骗,能不能将她收监?”杨女士询问道,孙法官表示,如果有诈骗事实,需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哺乳期内不能强制执行。“那她哺乳期要是再怀孕怎么办?还要延后哺乳期吗?”对于高、杨两位女士的问题,孙法官表示,此案目前已经审结转交执行庭,建议她们找律师,详细了解这些法律问题。而对于苏洪冰的执行材料在哪里,孙法官说自己不清楚。3日上午,新文化记者找到长春市司法局社会矫正处的工作人员,询问其苏洪冰的监管单位,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查询才能告知。

3日下午2点左右,工作人员称,苏洪冰的执行档案并不在司法局。“我们系统里一共4000多人,我们细致地排查了一下,确定没有苏洪冰这个人。”对于苏洪冰的执行档案究竟在哪,工作人员称无法得知。工作人员称,像苏洪冰这样,开庭第二日就生了孩子的,执行档案在监狱的可能性不大,还是需要去南关区法院询问。

疑问4

周立魁为啥被两人带走?

2日,新文化记者再次联系了长春市儿童福利院的赵院长,询问两个孩子的状况,赵院长称,两个孩子还未被接走,被照顾得很好。“是不是孩子的父亲,需要公安机关来鉴定。”至于公安机关如何来判定男子身份,赵院长称并不清楚。“以往有来领孩子的,好像都是提供了一些与孩子的合影,孩子的出生证明,还有父母的婚纱照等等这些。”赵院长说。

2日上午,红旗街派出所的民警陪同周立魁来到儿童福利院,周立魁想要尽快领走孩子。“儿童福利院要的手续挺复杂的,他没办全就没领走。”红旗街派出所所长说。

2日下午,周立魁在离开红旗街派出所后,被两人带走。有知情人透露,周立魁是被德惠民警带走的,因有人举报其在德惠涉嫌诈骗。“不知道是不是被德惠警方带走的,我们也不能确定,毕竟没告知我们。”对于知情人透露的情况,红旗街派出所所长称并不了解。3日,郝女士再次致电长久路派出所,询问周立魁被带走调查的消息真伪,长久路派出所民警表示,他们不知道这个消息,称在查,让她再去派出所说明情况。

■律师

监外执行期间拿生孩子做挡箭牌?

“决定机关”可选择监外执行与否“她都生了三个孩子了,老大就不说了,老二18个月,老三2015年12月30日生的,到现在也七八个月了,也就是生了老二,就怀了老三,要是她一直这样,哺乳期间再怀,再生,那她岂不是一直不用服刑,那她这期间一直诈骗也就有恃无恐了啊!”高女士十分担心,苏洪冰拿着孩子做挡箭牌。

对此, 吉林 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立法机关采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的词汇,是对“决定机关”做出的授权。

如女性罪犯因怀孕或哺乳而监外执行,然后期间继续犯罪导致因此不被羁押,此类循环出现的案情,“决定机关”可以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监外执行。

■案例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批复中明确———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005年9月20日,检察日报刊文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有一种情况是:分娩后根本不哺乳自己的婴儿,或者只哺乳了几个月就停止的妇女,对这种情况,是否属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对该妇女立即收监,或者对其监外执行可以延长至一年时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如某市一名怀孕的阮姓妇女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分娩一男婴,由于自己无依靠又无能力抚养婴儿,阮某在分娩后第二天就将婴儿送到孤儿院抚养。因此阮某一直没有哺乳过自己的婴儿,但她仍以哺乳自己婴儿为由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至一年。阮某的这种情况是否可继续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如果适用,则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及《批复》明显不符,因为阮某已不存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事实。如果对阮某中止监外执行,却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新文化记者 石竹 实习生 石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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