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责必问成为管党治党常态

02.07.2016  15:11

  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强调,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是同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作斗争的一件利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尺。

  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问责条例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尽管早在2009年6月中央就发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不仅问责力度不够,而且存在问责内容不聚焦、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等问题。如今,从“暂行规定”升格为“问责条例”,层级变得更高,权威性变得更强,意义更加重要。这不仅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中国共产党95年的历史经验表明,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是党的事业不断进步的宝贵财富,只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反之,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就会导致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甚至出现贪污腐败、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就问责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过明确要求:“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因此,确保问责条例发挥实效,必须强化执行力,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一旦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切不可让“制度空转”,尤其要防止好人主义、关门主义暗行,搞“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执行制度的关键在人。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此,确保问责条例发挥实效,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实践证明,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己不正,焉能正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我们要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抓起,从高级干部抓起,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使党的作风全面好起来,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问责条例才真正具备生命力。广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如此,方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南方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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