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公布10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11.03.2017  08:19

市工商局公布10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售楼 开发公司发信500封被工商重罚3万元

  医院利用微信宣传,治疗效果与实际不符;开发公司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售楼;销售假冒通信器材配件……10日,长春市工商局公布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并提醒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电话12315投诉举报。

   案例1:

  售楼公司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款3万元

  2016年1月,群众举报某开发公司涉嫌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为促进其开发小区楼盘的销售,将自制印刷的该小区广告宣传彩页,以商函信件形式邮寄给该开发小区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工作人员,共计500件。以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向个人发送广告均未征得信息者本人的同意。

  点评:当事人为扩大所开发的小区房产销量,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得到的个人信息,并向信息者本人邮寄商业性广告,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2:

  医院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行为案

  2016年7月,群众举报长春某医院利用微信宣传的治疗效果与实际不符,系误导消费者。经查,该医院为增强影响力,吸引患者前去就诊,自行制作了微信服务号宣传内容。宣称“中药无痛微针只需一次,不住院不复发恢复快不误工作”“痔瘘裂,微针只需一次,技术好不遭罪”等不实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构成了利用微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点评: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3:

  健康中心卖饮水机自称养生保健

  2016年5月起,某健康咨询中心以1500元/台的价格从广东省深圳市购进某品牌饮水机10台,总货款为15000元。当事人在销售该批次净水器过程中,以该商品获得国家批件,具有养生保健等内容为卖点,向消费者进行宣传。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方网站查验,发现该中心宣传内容不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对该款产品的质量及许可批件等情况的误解,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点评:此案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生保健备受人们关注。通过此案的查办,既规范了此类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

   案例4:

  饮水机旧滤芯擦洗后当新滤芯销售

  2015年9月起,为扩大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某经销处将消费者试用后退回的饮水机更换滤芯,并将饮水机内部自行冲洗擦拭后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继续二次售卖。在进行二次售卖的过程中没有将真实的情况如实告知给消费者。该经销处的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合计罚没金额5万元。

  点评:此案属于典型的通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了新机,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

  假冒名牌通信器材配件侵害消费者权益

  左某于2016年2月初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拼装三星成品屏的零部件,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加工制作标有“SΛMSUNG”注册商标的三星S4成品屏和三星Note3成品屏并进行销售。

  点评:左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且明知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其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有“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屏206块;2.罚款25万元。

   案例6:

  不合格消防器材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2015年10月9日,长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和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某消防器材经销处销售的消防器材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12月9日收到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其中一个批次标称福建水力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8-65-25-涤纶纱/涤纶长丝-塑料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9690元,没收违法所得310元。

  点评:此案是典型的聚焦民生安全类案件,消防器材产品是遇到险情时的重要物资,是百姓在灾难面前的生命保证,如果因为消防器材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造成百姓的二次伤害,是法律难容的。

   案例7:

  农贸市场牛羊肉批发行冒用清真标识欺诈消费者

  2016年1月,群众举报某农贸市场牛羊肉批发行冒用清真标识销售肉类制品。经查,该店于2015年12月初开始,在未取得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的情况下,在经营过程中悬挂带有清真标识的牌匾,从事肉品经营。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宽城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

  点评: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非清真商品,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

  医疗美容门诊部杜撰事实虚假宣传

  自2015年10月起,为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增加人气,某医疗门诊部在其经营场所发布了内容为“女人一白遮百丑40天体验‘黑小鸭’变成‘白天鹅’”“紧致美白、快速淡斑、改善肤质、提高免疫力”“水光注射一次相当于8000贴面膜,韩国明星最爱的靓肤除皱神器”等宣传广告,并在店内悬挂了内容为中国十大标志性品牌推举组委会颁发“中国最佳整形机构标志性品牌”。经查,上述服务效果为该门诊部杜撰,无参考出处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供认不讳。

  点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构成了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金牌卖家虚构交易记录

  2016年3月,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告知函,反映陈某经营的网店中涉嫌发布虚假信息。经查,自2015年11月起,陈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中,为了吸引买家,争取交易机会,虚构交易记录、物流凭证、产品宣传内容,其中虚构信息包括:累计评论42条、交易成功125条、标注其为金牌卖家等不实信息。

  点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10:

  化肥不合格坑害农民

  某农资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从吉林省某公司购进复合肥料2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1800元。2016年3月5日从梨树县某公司购进掺混肥料1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1750元。2016年4月14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经营场所销售肥料进行现场清点,对其库存的30吨肥料依法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2个品牌肥料均存在总养分、K2O两个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6750元。

  点评:此案是典型的不合格农资产品案。肥料商品作为农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环节,是老百姓创收致富的保障,如果因其产品质量的低劣乃至无效,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祝微)

   诚信为本 以德养利

  本报评论员 王者东

  通过市工商局公布的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不难看出一些共性之端倪。

  这些触犯“红线”的商家,无论是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还是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体现的都是4个字——失信于民,他们都突破了应该恪守的商业道德底线,而这一底线,应该是以诚信、道德构筑的。中国最厉害的商帮之一是晋商,他们推崇“德信天下”的商业法条,所以才创造了傲视世界的东方商业神话。而这些失信商家如不悬崖勒马,他们的商业实体做得越大,对社会和消费者的贻害也就会越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守德有责。不管多大的商家,都应该明白商业利益“取之于民 信之于民”的道理,“消费者是商家的衣食父母”,商家的行为准则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而不能挑战由优秀传统构筑的德信底线。商业是社会诚信链上的重要一环,其诚信的缺失会贻害社会的秩序。笔者看到长春市工商局已经就违纪不同程度给一些商家不同的处罚,意在治病救人。希望这些商家以此为戒,让自己的行为规矩一些、收敛一些,坚守商业道德,扩大自己的商业红利,以一名“老实人”的态度面对消费者、面对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