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本养老金11连涨 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4.04.2015  09:43

   城市晚报讯 1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人社部和财政部批准,4月8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连续调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据了解,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4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档次划分与2014年一致,此外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倾斜调整部分,对高龄退休人员各档次倾斜调整均比上年标准高10元;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继续给予倾斜并适当提高倾斜标准。

   详解调整细节

  关注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关注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关注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关注四:审批、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记者 刘晓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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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

  分两年实施 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

   城市晚报讯 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4月,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分两年实施(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即2015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2016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此次国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记者 刘晓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