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每次核验期限为一年

11.01.2016  08:49

  昨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依据《长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市法制办和市政务中心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更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

  自今年1月4日起,全市(含双阳区)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原《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名称变更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件内容无改动。申请表格作相应调整,其他审批要件和程序不变。原已取得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无需换证。

  预售许可证有效期仍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进行核验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核验期限为一年。记者  陈琼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