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吉林省旅游条例》今日正式颁布施行

01.12.2015  11:15

  11月30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为助推我省旅游业发展,推动我省法治体系建设,我省于2013年年底将《吉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2014年5月正式启动立法修订工作,经过材料搜集研究、调研、专家论证和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定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将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新《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悉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从制度设计上为旅游者营造了良好的旅游环境。

  同时,新《条例》还对旅游发展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做出了规定,细化了综合协调内容,便于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各类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实施的权限进行了界定,并对区域规划和部门的专项规划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对规划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利用旅游资源要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理清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将金融扶持、旅游用地、保险服务、网络信息、带薪休假等写入新《条例》,特别是将政府资金和政策扶持作为重点条款,加大了政府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规定旅游经营者要制定安全预案,公布景区景点最大承载量,合理疏导游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此外,新《条例》还对旅游经营行为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规范,尤其对边境旅游设立专门章节进行规范。(记者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