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女子2.88万买皮草 只穿8次就成了废品

05.08.2015  10:32

2.88万买皮草,只穿了8次就成了废品。日前, 长春 市民王女士就遇到这种烦心事。由于和商家协商无果,一气之下投诉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

据王女士讲,2013年9月份店庆期间,她在卓展购物中心三楼邦宝专柜花了2.88万元(打折后的价格)买了一件紫红色皮草大衣,衣服只穿了8次,就发现多处掉毛,几块皮毛由紫红色变成了黑色。

王女士于今年2月份找到了卓展购物中心的邦宝专柜,店长说可以给修好,寄到总公司再找生产厂家,经过了一个半月才寄回。店长通知王女士去取时,她发现衣服修补质量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先几处掉毛的地方,通过挖补、拼凑缝上不一样的毛皮,毛长短不一,做工粗糙,缝合处可见明显的线头;二是变色的地方更加明显,颜色无办法找回原购买前的色彩;三是衣服有一种难闻发霉的味道。失去了高档皮草价值。

王女士认为,邦宝专柜以次充好,并以过了质保期为由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对该件服装真伪和质量提出至疑。

消协:质检报告“张冠李戴”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长春市消协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买凭证,日期显示消费者确实于2013年9月份购买,票据公章为“卓展购物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皮草类商品的质保期为1年,这位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的确已经过了质保期。

不过,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受理这起投诉,一是由于即使是在维修后,商品仍存在各种问题。二是消费者认为这件商品是一件不合格的商品,甚至在销售前,就存在隐藏问题。”

钟萍表示,在调查过程中,曾要求专柜出具有关质检报告,以证实商品在出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出现生产厂家出具的报告与出现问题的商品出现不对等的情况。“对方给我们提供的是一份皮草面料的质检报告,但是作为面料,它本身与成衣是不相符的,所以我们并没有采纳。”随后,长春市消协又与商家进行协商,即要求商家举证出自己的商品在出售前是符合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合格商品,但仍然没有下文。

企业方面不认可消协的质疑。

律师:消费者要求退货诉求合法并成立

对此,长春市消协召开会议,邀请律师团对这起案件进行点评,讨论的焦点在于:其一,对于已经过了质保期的案件,长春市消协究竟应不应该受理;其二,消费者要求商家对商品进行举证,对于出现不能证明所购买商品为合格商品的情况,消费者提出退货申请是否成立。

吉林 常春律师事务所丛培莲认为,按照消法的规定,消协有这方面的职权和职责,受理这起案件没有问题。对于本案来说,这件皮草争议的关键在于质量问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明确规定,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并没有超过质量争议的诉讼失效期,所以消协履行职责也没有问题。

“另外,消费者的退货诉求是应当成立的。根据产品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应承担其相应的质量责任义务,其中,第二项明确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但是在销售前已经就其瑕疵进行声明的除外。那么本案当中王女士所购买的不是日常使用常穿的内衣,不是经常替换的商品,皮草本身是保暖用的,所以其使用的频率绝对不会像内衣一样频繁,而王女士声称她只使用了八次,并且是在使用当中就出现了掉毛、褪色,没有满足商品本身应当具备的特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严把质量验收关。卓展购物中心作为本案的销售方,应当承担第一责任,其次,销售者应当有验货的责任,所以本案的王女士要求退货这个诉求是应当成立的。因为这件商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所以消协的受理没有问题。”丛培莲律师说。

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永平律师表示,“商家经常用保质期XX天,来作为产品质量的抗辩理由,但是究竟这可不可行呢?事实上,保质期与检验期是有区别的,一般没有做出规定的,保质期一般是两年,而如果超过两年在提出质量质疑,是不可以的。不过虽然本案中皮草的保质期是一年,但是本案中的商家,已经接受为消费者进行修理,这可以看做是,商家在接受承担违约责任。修理过后仍没有解决质量问题,这时商家再以超过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徐永平表示,知假售假、以次充好并不受法律规定最高保质期2年的限制。

新文化报 (胡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