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退出管理办法》出台
6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该局出台了《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定,定点药店售卖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或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将被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拒不参加年审将取消药店定点资格
《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取消其定点资格:1.受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的;3.被相关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4.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5.违规行为被举报经过核实,拒不承认;拒绝、阻挠、不配合医疗保险相关部门检查、审验工作的;6.采取为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经营项目提供刷医疗保险卡业务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7.与其它单位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代销药品及代刷医疗保险卡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8.与持卡人采取用现金兑换医疗保险卡内金额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9.采取将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提供给其它单位使用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10.采取其它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11. 药监、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期间,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刷卡服务的;12.关闭破产或取得定点资格期间一年以上未能营业的;13.因迁址等原因已不符合定点条件或原定点条件丧失的;14.拒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15.不主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主动放弃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
药店变更营业地址必须重新审核
我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各自职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做出取消定点服务资格的决定后,要在相应网站进行公示。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受理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申请;单体零售药店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申请。
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并处违规金额相应倍数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营业地址的,一律按新的准入条件重新审核,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资格;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记者 陈琼 )
(责任编辑:杨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