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兽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06.01.2017  15:33

  为依法强化管理,促进动物诊疗事业发展,保障畜牧业发展和市民身体健康,《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家养宠物的增多,宠物医院也逐渐增多,其中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为此,《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称,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适用本条例。其中,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条例》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对于所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1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具有3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师;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小于20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和3名以上注册的执业兽医师。

  《条例》关于医疗废物处置称,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及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下列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及医疗废弃物的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理。

  《条例》中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条例》中也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药品进行严格规定。如违法违规使用兽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兽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负责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