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步入规划化科学化轨道

06.07.2016  11:15

  本报讯 (记者连雅婕 通讯员钱朋斌 王峻峰)近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联合印发的《长春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步入规划化、科学化轨道。

  2014年5月行政复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市每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都在1000余件,而且还在逐年增加,这就给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考验。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依法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行政复议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档案局共同拟制出台了《办法》。《办法》从立卷、归档和保护、利用两个方面对行政复议档案进行量化和细化,着重对案卷编号、保管期限、移交归档和履行销毁等环节进行规范,尤其是首次明确将行政复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两种;本级行政复议档案归档后超过5年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根据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对行政复议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复议机构共同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销毁程序……这些创新性务实举措,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复议档案管理效能,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