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林地停耕还林的通告

25.11.2021  09:54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收林地停耕还林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1〕5号

  为了全面治理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全绿字〔2018〕5号)等相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清收林地停耕还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范围内清收林地停耕还林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对毁林开垦、侵占林缘、侵占农防林带、林地采伐后未还林、承包林地未造林等情形的,依法予以清收。对外承包、以林粮兼种或者以栽种经济林等形式耕种的林地,也应当全部停耕还林。

  三、对依法收回的国有林地,由国有单位组织造林;依法收回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主造林、合作造林或者承包造林等方式进行还林。

  四、依法承包国有、集体土地用于造林的承包户,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及时造林。对违反协议约定继续耕种农作物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解除林地承包合同、组织还林,并依协议约定追究承包户违约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会同朝阳区政府、南关区政府、宽城区政府、二道区政府、绿园区政府、九台区政府、双阳区政府、公主岭市政府、榆树市政府、农安县政府、德惠市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和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