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着装规定”不必“具体而微”

23.08.2016  00:34

  8月17日,江西抚州临川区下发《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着装与仪容仪表的通知》,通知要求:机关干部不得着奇装异服、低胸装、露背装、运动服、牛仔服;副科级(含副主任科员)以上领导干部需穿正装……。(8月21日《中国新闻网》)

  俗话说:“穿衣戴帽各有所好”,按理,“个性化着装”是个人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公务员不管在哪个部门工作,都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和服务,特殊的工作性质对其服饰提出适度要求,这也无可厚非。

  江西抚州临川区这次对机关工作人员着装与仪容仪表进行规范,这是“塑形象、改作风” 的具体体现,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凡事应有“”,这个“”就是《囯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着装与仪容仪表的要求,即行止端庄、仪表整洁。

  笔者认为,公务员在着装与仪容仪表上只要达到了这个“”就可以了,如果过分地解读这个“”,这也要求,那也约定,那就实在不好操作了。比如,不准穿奇装异服,奇装异服如何界定?不准穿低胸装、露背装,低到多少才算低,露出多少才算露?这详细的着装规定,谁是真正的执行者,谁又是严格的监督者?

  其实,对于公务员着装要求,不必“具体而微”,只要把握“行止端庄、仪表整洁” 这个“”就行,对于这个“”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靠公务员的个人修养和判断力,而不是“这也不行、那也不行” 的条条规定。相信绝大多数公务员不会不懂“着装不分场合”这个基本常识,如果连这个基本常识都不懂,那既要考量一下他的职业操守,更要反思一下公务员入职考核制度、程序有没有问题了。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