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女子出租仓房起纠纷 究竟是租赁还是买卖

12.05.2015  10:34

长春 市民李女士居住的是一处平房,她说,去年九月份她把院内的一个仓房租了出去,之后就去了外地亲戚家,没成想,四个月回来后,仓房被扩建了,租户说:这房子李女士已经卖给他了。

在团山街与首山路交会,首山逸居小区的南侧是一片拆迁区,但有几处平房仍未拆迁,李女士说,其中一个院子就是自家的。去年九月,来了一名男子,大概五十多岁,说是姓汪,家就在附近的小区住,有些杂物放不下,想在这平房院里租个仓房,当时谈好一年的租金是500元。

李女士说,当时汪先生拿的纸是二分之一对折的,下半部分是空白的,她就写了收据,当将收据递给对方时,她看到纸张上半部分好像有两行字,但她没注意也没提出质疑,就这样将房子租了出去。李女士说,这份收据,只有对方手里有一份。随后,她就到厦门亲属家探亲去了,没成想四个月后,再回到家,院内的景象变了样:原来是南北的仓子,就一排房,后来这一排东西走向全是接出来的。

李女士说,汪先生私自盖起了近二十平米的仓房,另外,在仓房的一侧又开辟出一个大门,她离开的四个月时间,曾多次和汪先生打电话,但对方并未提及这些事。

李女士说,她一头雾水,明明是五百元租出去的房子,为何四个月后变成了卖房?对方为何又没有拿出买房的凭证,对此,双方争论不休,并发生了肢体冲突,但由于涉及到房产纠纷,派出所并没有立案。从派出所回来,汪先生也没有搬走。三天后,汪先生带来一份协议。

协议上写明:甲方李女士 乙方汪先生于2014年9月29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如下,一:甲方将自家搭建的简易栅房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二:乙方交付给甲方两万伍仟元现金,(已全部支付)剩余的五千元由乙方负责支付修建改造该栅房人工费、材料费、等不用再和甲方结算。落款是甲乙双方的签名及签订日期。但李女士对此并不认可。

李女士说,这份协议是伪造的,下边虽然签着她的名字,但是是伪造的,上面那些字她根本都没有看到过,这张纸并不是当时她所签五百块钱租金的纸,原来的纸发黄,而这张纸发白。李女士说,双方言语不合,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并且又闹到了派出所。

李女士所说是否属实,这房子到底是卖了还是租出去了,整个过程中,又是谁在说谎?为了把事情弄明白,在李女士带领下,我们来到了汪先生家。因为汪先生家没有人,在现场,李女士拨通了汪先生的电话。电话中,汪先生表示,房子是他花钱买来的。

双方各执一词,记者提出想和汪先生面谈核实此事,但对方表示在外地不方便回来,电话中也不便回答记者问题,对于此事的态度,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此, 吉林 熠融律师事务所的宗丽娜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王先生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他的举证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而李女士如果存在异议,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李女士认为她并没有在买卖协议上签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腾出房屋,在诉讼过程中,汪先生就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这是个真实的协议,李女士反对否认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部门,对笔迹进行鉴定。

宗律师表示,如果鉴定结果证明署名确实是李女士签的,买卖合同就合法生效,双方就应该按照买卖合同去履行,反之,买卖关系不成立,李女士有权收回房屋。目前,长新街派出所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李女士说,她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