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岗位说变就变?这可不行!

08.07.2015  15:20

对于女性工作者来说,总会经历“三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虽然说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之中的女性职工以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很多女性职工因为“三期”问题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事件:

休完产假回单位 岗位却没了还要解除合同 咋办

市民王女士是某公司财务资金处主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王女士入职6个月后怀孕,于2012年8月10日产假休完。当王女士上班时却发现其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公司通知她到生产部任副主管,工资降为每月4000元。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公司却说由于王女士的岗位比较重要,在其休产假期间不能空岗,现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再想恢复原岗位不可能,同等待遇的岗位又没有空缺,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

后来公司以王女士拒不到新岗位工作,不服从管理,其行为已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女士不服,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于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按照原岗位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裁决: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按原岗位恢复王女士的劳动关系。

解读:

“三期”内女职工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于王女士所遇到的问题,记者联系到 长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石磊。石磊告诉记者,在上述案例中,有两个地方值得大家关注。首先,公司是否有权调整产假期间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其次,女职工不到新岗位报到是否属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员工手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三期”内女职工设定了特别保护措施,尽管没有明确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显然,公司不得随意调整“三期”内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本案中,由于公司与王女士就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变更并没有进行协商,公司只是强调因为王女士的岗位十分重要,并且认为王女士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去新岗位任职,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石磊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双方协商未成是不允许变更合同内容的,特定情况下除外,如:一是“三期”内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将“三期”内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

并且由于公司错误在先,所以王女士不属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对王女士主张按原岗位恢复劳动关系予以支持。

记者手记:

实际生活中,对于“三期”内女职工的权益侵害,发生最多的可能就是调岗调薪,而调岗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按法律规定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如果产假女职工不同意调岗,但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他人完成该女职工岗位工作的,公司也只能委派员工临时顶替该女职工的岗位工作,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再恢复其岗位。这种安排虽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不便,但可以避免法律风险。

或者,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事先明确好约定的事项,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到时按约定行事即可。至于调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所以在女职工“三期”内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如不胜任工作),还是因单位的原因(如部门被撤销)造成调整工作岗位,其薪酬是不能改变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以及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的实际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希望通过本期以案说法,使企业和劳动者真正了解女职工在“三期”内应依法享受哪些待遇、得到哪些保护,以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幸福长春”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案例由长春市人社局仲裁员石磊提供)

长春晚报 记者 呼特  通讯员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