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镇峰会专家谈】让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18.12.2015  07:31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律适用研究中心原主任)

  近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美丽的乌镇举行,各国嘉宾在这里共商世界互联网发展大计。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要“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我国20多年来互联网事业发展十分迅猛。这个期间,我们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思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网络经济,推进信息惠民。目前,中国有6.7亿网民、413万多家网站,网络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人民生活,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的动力,互联网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促进作用已经得到极大显现。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下的网络世界,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问题严重,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大量传播淫秽信息,非法牟利,在境外开办淫秽网站向境内传播淫秽信息,以及从事网络诈骗、盗窃、赌博和销售违禁品等犯罪活动,尤其是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活动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深受网络犯罪之害,他们的隐私被侵犯,他们的商业秘密被窃取,他们辛辛苦苦积攒的财富,往往在顷刻间化为乌有。很多青少年,正是在网络犯罪的诱发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道路。此外,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和有关部门多年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的成就。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让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国家依法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如何实现“让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首先,要加快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立法通常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反映国家和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法律具有规范性、公开性、长期稳定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和极大的权威性等特征,强化网络安全首先要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当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加快“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工作。与此同时,针对当前利用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我国还应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仅仅把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安全法》中作出规定是不够的,也是不可能规定完整的。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不论《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篇幅有多大,单独制订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其次,要强化网络行政执法工作。例如最近某省14部门联手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视听节目网站、博客、播客、网络动漫、点对点网络和手机WAP网站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提供淫秽色情网站链接问题;托管主机、虚拟空间服务单位为淫秽色情、诈骗等违法网站提供信息传播空间问题;网站刊载诈骗、赌博和销售违禁品等有害信息问题;网上支付平台、手机代收费和网络广告为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诈骗活动提供非法牟利渠道的问题,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这些违法行为对人民的利益伤害极大。经过专项整治,发现并处理大量网上淫秽色情线索,关闭了一批淫秽色情网站和淫秽色情栏目,立案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这是网络行政执法的一种类型,对打击集中性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成效。今后的网络行政执法,还要向常态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严格进行网络司法。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包括互联网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包括网络行政机关依法用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为积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深入探讨互联网刑事司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广大司法人员和法律学术界开展“互联网刑事司法问题研究”主题征集论文活动,其中的征文选题都是互联网司法中的热点问题,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互联网刑事司法问题;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采信问题;新类型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犯罪中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定性问题;网络数据的分类和相关罪名适用问题;网络财产利益的刑法保护及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数额认定问题;网络黑灰产业的刑法打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严格进行网络司法,无疑将发挥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国际法领域要明确,任何组织都要自己对网络行为上负责。无论是网络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坚决打击。

  第四,全民都要遵守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定。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因此,一定要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信仰与崇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首先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使法治成为人们的道德追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与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网络安全领域,我们要通过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充分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为网络安全领域法律的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虽然在当下,网络空间领域的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但我们对解决这些问题有足够的信心。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加强网络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让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让网络家园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的目标一定要实现,运用互联网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理想一定会实现!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