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未予回应 律师:金域中央业主维权留好证据

18.08.2015  11:08

继上周新文化报报道《地下室地面下沉、地砖上下起伏、墙体开裂……金域中央业主急待中海回应》后,中海方面迟迟未予回应。 为此,新文化报采访 吉林 卓行律师事务所张严军律师,从法律方面建议中海金域中央业主保留证据好维权。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 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由此可见, 当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时, 开发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购房人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或退房的责任。

张严军律师表示, 在本案例中,房屋存在地质沉降、墙体裂缝等情形, 应该是比较严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如果确定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即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开发商不及时修或不赔偿留好证据进行法律维权

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购房人可以参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而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张严军律师表示,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 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以上,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或者退房, 如果开发商不及时修复或者拒绝赔偿的, 建议购房人保存好相关证据, 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文化记者 顺鑫

相关新闻

曝中海金域中央地下室下沉 中海地产楼盘受质疑

地下室地面下沉 金域中央业主急待中海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