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治理活动

11.05.2015  15:13

  “名师”参与“乱补课”或撤销相应称号

  10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公办学校教师从教行为,近期,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专项治理活动。今年8月前,市教育局还将完成全市公办教师(含职业教育、幼儿园)信息资源库建设,录入个人档案,建立人像识别系统。

  “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教室内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是否有公办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实现通畅的教师信息查询,及时发现并查处公办学校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据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不断完善“长春市教育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建立“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曝光台”的基础上,逢寒暑假、入学招生及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他们都会加大查处力度。

  重点治理公办中小学校违规组织乱办班乱补课、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乱办班乱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乱办班乱补课等行为;治理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场所、生源或参与办班补课等行为。

  查处公办学校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偿补课;私自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其他常设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职、兼课等行为;介绍学生参加校外举办的补习班,或为校外办班提供生源等行为;在居民小区内有偿办班,或使用临时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场所有偿办班行为。

  对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公办学校教师,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退还违规收入,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或调整岗位,并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春名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获得者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对治理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或对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教师不依法依规处理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所在学校和校长予以通报批评。出现一起,取消学校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选先及学校教师参与中考入围命题资格。出现二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免去校长职务,同时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荣誉和资格。(记者 张佳)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