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出轨与别人同居 女方提出离婚获赔偿

22.01.2016  09:09

城市晚报讯    每周四《律师在线》栏目都会如期推出,为大家答疑解惑。本期栏目是第215期,邀请了 吉林 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刘海龙律师做客。

事件还原:王某在2000年经人介绍与女方李某相识,200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王某曾几度出轨,虽经爱人一再规劝,但王某不思悔改,甚至在外公开与另一女子同居。王某的行为给爱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一度想自杀,在家人的规劝下,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王某向李某赔偿5万元损害赔偿金。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否给李某损害赔偿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王某违反了该条的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说起来简单,但是在事实的认定上还是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法官经过与王某租住的房东确认,以及向王某租住地点的邻居了解,确认了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同居的事实,李某也因此得到了损害赔偿金。

但是并非所有的出轨行为都可以得到损害赔偿,一方一时的行为过错不能作为另一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比如一方有一次在外与人开房发生性行为,虽然也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但是这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这一方面是出于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另外适用第四十六条赔偿的另一条件是一方为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都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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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晚报(记者  王秋月  实习生  李瑾历  李作楠/报道  赵毅亮/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