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道路上私设地锁最高罚1万 不得违法设停车泊位

19.04.2015  11:15

   城市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5年1月14至15日,在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会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条例(草案)》明确,长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供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等设施,并为新能源汽车设置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此外,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据了解,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致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在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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