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员工隐瞒婚姻状况 单位能否把她辞退?

19.02.2016  12:11

张文利律师做客本报

  昨日是栏目的第218期,邀请了 吉林 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张文利律师做客。张律师对读者提出的问题都逐一做了回答,对于现场来访的读者,也都做了具体的答疑。

事件还原:33岁的李某经过笔试及面试后,于2014年与 长春 市某出版社签订了劳动合同,职务为文字编辑。李某到岗后,按照出版社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中填写了“未婚”。

2015年5月上旬,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李某在入职出版社之前已经结婚了。但想到自己来单位时间不长,所以就没敢向单位吐露自己怀孕的事。后来被单位领导知道了此事。单位领导以李某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想知道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不过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本案中,李某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隐瞒了婚姻状况,但并未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况且在劳动合同中,也未提到未婚是录取的前提条件(即使提到也无效)。因此,李某在该起纠纷中,不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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