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重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

06.12.2016  03:35

强化规范 维护公平

市教育局重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

  本报讯 (记者张佳)近年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规定,切实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但在近期的教育视导中发现,个别中小学校存在违规招生问题。为此,2日,市教育局下发《关于重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的通知》,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前不久,长春市解放大路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并组织考试选拔学生,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招生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市教育局依法依规对该校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严肃纪律,强化规范,维护公平,市教育局重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十不准”:

  一、任何学校不准提前招生入学。

  二、公办中小学不准跨学区招生。

  三、任何学校不准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四、任何学校不准与社会办学机构(培训班)联合招生,不得单独或委托社会办学机构(培训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

  五、任何学校不准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准擅自招收特长生。

  六、公办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七、任何小学不准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八、任何初中不准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入学。

  九、任何学校不准进行不正当的招生宣传及各种形式的虚假炒作。

  十、任何学校不准以各种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证书班等,要按规定严格实行电脑均衡分班。

(责任编辑:唐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