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荣获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01.03.2015  08:16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2月28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暨学雷锋志愿服务大会在北京召开,在获得第三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三年后,长春再次荣获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据了解,道德风尚良好是文明城市的基本标志,创建文明城市就是建设“有德城市”。2014年,长春市开展了“长春好人”的评选。长春好人立足基层,突出“小人物”、“大感动”,使活动既接地气,又有温度。截至目前,共评选产生566名“长春好人”、40名“长春好人每周标兵”。

    其中60人当选“吉林好人”,15人被评为“吉林好人 每周标兵”,12人荣获“中国好人”荣誉称号。先后开展四届“长春道德模范”评选,共有131人当选长春市道德模范,12人当选省道德模范,12人荣获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