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和实施家庭暴力

21.04.2015  11:05

   城市晚报讯 20日下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和《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已由长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批准,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制定的两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

  《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共四十二条。重点规范了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心理健康检查、咨询、热线服务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等内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长春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其中规定,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活动中。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

  《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还明确,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予以供养或者救助:一是城乡贫困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二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是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四是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

  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需要心理援助的职工,应当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和治疗。心理健康检查项目应当逐步纳入健康体检范围。同时规定,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设立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

  长春市卫生计生部门设立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为社会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专业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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