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5月1日起施行

20.04.2015  21:02

今年5月1日起,《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和《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开始施行。4月19日下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两部法规进行了解读。

 

A.《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

 

划分了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责任

 

近年来,由于精神卫生工作各相关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掌握不准确或者各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对有些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发生肇事肇祸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法规规定了建立严重精神障碍实行发病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同时规定,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为做到及早发现、提前干预,防止心理问题演变成严重的心理疾病。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评估和辅导。这里提及的“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主要包括:工作强度大、心理压力大的劳动竞争类行业职工;时刻面对公众监督、一举一动都有一定社会压力的公务员、警察等公职人员以及教育、新闻报道、医疗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汽车、火车驾驶员及飞行员等。

 

目前,心理援助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多,部分人群在婚姻情感、生活压力、子女教育、沉溺网络等方面的问题急需得到心理援助。政府有责任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群提供免费的心理支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其寻求治疗服务。针对此情况,法规规定:“市卫生计生部门设立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为社会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当前,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缺少相关规定,导致对其救助不及时、不到位。法规规定,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查寻不到其监护人的,由民政等有关部门送诊,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住院手续。对伴有外伤或者明显躯体疾病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先行送诊治疗外伤,待外伤或者躯体疾病康复后再由民政部门送诊治疗精神疾患。

 

B.《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出行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为了加大对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法规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六周岁以上家庭贫困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分别给予全额补贴和适当救助。并规定了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的内容。

 

法规规定了,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和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对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当采取送教上门、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教育机构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招收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以外附加限制条件。

 

为方便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法规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时,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规定了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给予适当的补助;残疾人持专用乘车卡可以优惠或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出行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