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抵用券消费后 商家不给开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9.03.2015  12:32

原标题:团购的抵用券消费后 商家不给开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吉林网讯(记者 赵爽/报道 盛雪松/摄)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下简称:发票所)了解到,3月10日,有市民到发票所实名举报称于3月3日在朝阳区湖西路长春市徽香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以团购套餐方式消费了325元,店家以“团购”为借口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针对市民反映的情况,记者与发票所工作人员来到了该商家,发票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向该店下发了检查通知书。

对此,昨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管理科科长商百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餐饮行业实行团购消费是一种新兴方式。表面看,消费者将款项支付给了网站,但网站实际是把这笔款项转给了商家。商家从网站取得消费款后,按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网站应得的费用。这个过程中,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义务没有改变,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款项最终流向商家的性质也没有改变。本案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仅应当为消费者补开发票,而且一旦核实拒开发票属实,还将对其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3月4日,有市民到发票所举报称于3月2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长瓦罐烧烤店消费170元后,该店拒开发票,对此,发票所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向该店下发了检查通知书。

商百祥表示,此行为违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商百祥还表示,消费后索要发票是公民的权利,如果发生了类似上述被拒开发票的情况,可以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举报。

需要掌握的证据有:消费小票、银联刷卡单、刷卡部分开具的发票、网购订单号。市民也可以拨打地税举报电话:8189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