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使用团购抵用券消费后 商家无权拒开发票

19.03.2015  09:25

3月18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以下简称:发票所)了解到,2015年3月10日,有市民来到发票所进行实名举报称:2015年3月3日在朝阳区湖西路长春市徽香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使用团购套餐方式消费了325元,店家以“团购”为借口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针对市民反映的情况,昨日,记者与发票所工作人员来到了商家处,发票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向该店下发了检查通知书。对此,昨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管理科科长商百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社会的消费方式多种多样,在餐饮行业实行团购消费是一种新兴方式。表面看,消费者将款项支付给了网站,但网站实际是把这笔款项转给了商家。商家从网站取得消费价款后,按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网站应得的费用。这个过程中,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义务没有改变,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款项最终流向商家的性质也没有改变。本案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仅应当为消费者补开发票,一旦核实拒开发票属实,将对其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