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融资渠道 增强融资能力 省法院《十项措施》助力企业做好融资难融资贵“解法”

13.12.2019  19:20

省法院12月11日对外发布的《十项措施》,针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从司法支持的角度,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在融资担保方面,《十项措施》明确对企业以商铺租赁权、银行理财产品等新类型担保方式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依法认定物权效力。在融资利率方面,《十项措施》明确要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息谋利行为,一律不予保护。在金融借款方面,《十项措施》明确将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行为,特别是对于贷款规模较大、涉及银行债权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企业,积极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全力配合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省法院还要求全省法院要准确理解掌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内涵,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切实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可预期性,不断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