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吉林省出台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

28.09.2017  10:09

  9月26日,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印发,标志着吉林省连续第五年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工作完成。今年的调整待遇政策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统一调整标准,首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了统一确定,公平性得到进一步体现,吉林省相关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将随之大幅度提高。

  今年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综合考虑了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了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适度、稳步提升了待遇标准,为逐步实现待遇平衡奠定了基础。工伤待遇标准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待遇标准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四项。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每人每日20元。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执行如上调整确定的标准。待遇标准调整工作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今年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政策,是在广泛深入各地区调研,征求各地区、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评估测算,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基础上,根据人社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的。是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待遇标准,为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今年的调整待遇标准工作,实现了调待机制的转变,更加注重和体现出了公平性,有力地维护和提高了全省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水平,增加了吉林省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在工伤保险战线响应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广大工伤职工的热切期盼,提高了吉林省社会保障水平,维护了职工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与和谐,体现了社会担当。(工伤保险处 邱天平 郎振敏 王建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