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

28.09.2017  07:37

  26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统一调整,首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了统一确定,相关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将随之大幅度提高。

  工伤待遇标准调整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待遇标准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四项。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一到六级伤残每月分别增加159元、152元、145元、138元、131元、124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每人每日20元。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执行如上调整确定的标准。待遇标准调整工作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