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局开展《 的通告》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张贴情况集中检查

17.02.2017  00:36

  为加强长春市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长春局向全市快递企业印发了由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2月14日,长春局市场监管处执法人员对长春市桂林路周边快递网点《<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张贴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网点未进行张贴,执法人员及时予以纠正,指导快递网点规范张贴,并要求快递网点向用户进行宣传。  

  新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从安全检查、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要求,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使禁寄物品指导目录更加具有全面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且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将禁寄物品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等三个类别,对禁寄物品涵盖范围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长春局表示,《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是寄递业收寄范围的最新规定和标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一方面要加强邮政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指导、监督寄递行业认真执行新《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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