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用局要求热企供热达标 不达标可退还105%的热费

02.02.2018  14:51

  1日,记者在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策划的“长春市2018年迎新春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长春市供水、供气、供热保障总体平稳。

  春节期间,市公用局将通过开展“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大演练活动”,进一步检查排查行业安全隐患;畅通信访投诉电话,增加12319平台受话人员数量,确保电话畅通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工作预案,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问题;科学调整供热参数,要求各供热企业根据天气变化实时调整供热参数,保证达标供热。那么,如果居民热用户出现室温质量不合格、温度不达标的情况该如何维权?涉及退费的市民又该怎么办?对此,市公用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任晓强表示,针对居民热用户如果出现室温质量不合格、温度不达标如何更好维权的问题,市公用局联合市发改委修订完善了《长春市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测温程序。居民热用户提出测温申请后,如供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企业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以及对供热企业测温结果有争议等情况,居民热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区供热主管部门接访后,督促供热企业查明原因,尽快协调改进,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存在争议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户测温。

  二是测温时间更加人性化。供热企业接到测温申请后,应当于接到申请30分钟内与热用户联系,两小时内入户测温(与居民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居民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居民住宅每月有两次(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采取阶梯退费。实际检测温度为16.5℃-17.9℃的,退还30天热费的80%;15℃-16.4℃的,退还30天热费的100%;14.9℃以下的,退还当月热费的105%(其中100%为热费,5%为违约金),按实际测温的平均温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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