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重点强管理 “三维”联动促落实 ——全省法院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工作纪实

20.03.2020  11:11

司改后,院庭长不再对案件审批“把关”,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已从“直接”转变为“间接”,为切实解决司改后院庭长“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善监管”等现实问题,2019年以来,省高院坚持制度、技术、机制“三维”联动,推动全省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逐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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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先行,规范指引到位

省高院研究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并作为全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省高院出台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共计6章23条,强化了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职责履职指引,并对“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建立“正面清单”,厘清权责界限。办法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进行,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审判监督管理主体各自职能范围逐一明确细化,确保权力行使有的放矢。二是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流程。针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属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畴的案件,明确识别主体,限定监督管理权限,规范监督管理流程,确保“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有序、有效进行。三是明确禁止性事项,划定监督管理“红线”。除办法中列举的应由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能外,其余监督管理行为均被列入“负面清单”,明确了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严格禁止非法干预、非法过问情形,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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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助力,全程留痕到位

制度出台的同时,为了确保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研发了吉林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平台,制定吉林法院“四类案件”识别规则,构建了覆盖300余项识别标签的“四类案件”自动识别库和数据信息库,实现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线上操作、全程留痕,将制度呆板的条文转化为立体化、可视化的操作,并于2019年11月部署至吉林地区两级法院试运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吉林地区两级法院共标注监管案件3950件,其中,系统自动标注3899件,手动标注51件,通过先行先试,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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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聚焦,衔接落实到位

立案部门重点对群体性案件进行初查,并负责在审判管理平台上对该类案件予以标注,提醒办案团队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承办法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和类案冲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应当提请实施监督管理;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执行的,初步审查后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办理。新闻宣传部门发现案件存在舆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部门在联络代表委员的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监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院庭长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应当启动监管程序,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等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