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

24.07.2018  12:32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松政函〔2018〕82号

  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松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松原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松原市市区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6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455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三档。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21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36元;完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60元。

   二、资金需求情况及资金来源

  松原市市区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113.7万元,从市、区两级财政解决,不足部分由中省直转移拨付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进行补贴。

   三、执行时间

  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于2018年7月1日执行。

   四、执行范围

  松原市区内特困供养人员,具体包括: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特此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来源:松原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