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旅游监察部门集中整治港澳、周边购物旅游市场秩序
联合检查组执法检查现场
为深入贯彻《旅游法》,规范旅游企业依法经营,整治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吉林省旅游监察总队、吉林省工商局稽查总队和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于11月7日和10日对发现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两家企业依法进行了检查。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位于宽城区春铁大厦B座410室的长春市康旅巨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未按《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到旅游主管部门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属无旅游资质经营旅游业务;位于西四道街和大经路交汇处一经营场所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属无旅游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黑社”。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通过实行优惠保险公司会员的方式,非法组织低价港澳旅游,价格仅为570元,价低质次,严重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长春市旅游市场秩序。
“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能只看价格的高低,还要从交通、住宿等方面估算价格是否合理,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选择了价底质次的旅游产品,使自己的旅游权益受到损害。” 省旅游监察总队副队长于伟光介绍说,广大旅游消费者在出游时要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报名,注意查看旅游社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建议广大旅游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由旅游质监部门监制的规范《旅游合同》,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理性消费,避免旅游冲动购物。要注意对比价格、辨别真伪,特别是要注意查验商品、事前了解店面退换货和售后服务规定,同时必须索要有效购物凭证。消费者在旅游中所遇到纠纷不能达成和解时,应在旅游行程结束后,90日内到旅游质监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此外,记者从旅游监察总队获悉,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中,旅游经营企业以违法奖励旅游、变相强迫购物、安排违法的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严重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省旅游监察总队决定于2014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整治港澳旅游、周边购物旅游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黑社”等无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同时,全省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旅行社组织赴港澳地区及周边短线购物旅游产品的管理,严禁旅游产品中含有法律规定禁止的涉黄、涉赌参观项目以及“老乡店”等假货购物店(点)。引导、监督旅行社企业自觉规范旅游产品中的购物、自费项目内容,依法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