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罪刑法定原则 慎用羁押强制措施 省法院《十项措施》为企业经营者吃下“定心丸”

12.12.2019  19:00

12月11日,省法院发布《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针对部分企业经营者心存顾虑,对企业融资、经营、创新创业活动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把握不准的情形,明确要正确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特别是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为企业经营者吃下“定心丸”。

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事项,不得认定为犯罪;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认定为犯罪;要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不得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同时,对企业经营者涉嫌上述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全省法院将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特别是对案件移送前公安、检察机关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为方便审判而变更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不得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建立企业运营事项代理律师会见沟通制度,为被羁押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条件,特别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赋予被羁押企业负责人会见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以便于对企业紧急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事项作出决定,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负责人被羁押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障企业经营可持续运转。‍

省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连柏健表示,“理念是行为的先导”,省法院将推动全省法院刑事法官干警办案理念持续更新升级,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现代司法理念,从思想深处根植“罪刑法定”、“平等保护”、“宽严相济”等法治原则、法律政策精神,确保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准确甄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适用刑事法律,坚决防止刑事司法插手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刑事打击面扩大化。

据了解,省法院还将统筹推动工作融合发展,积极与纪委监委、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密切配合,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反腐败斗争等,紧盯危害企业正常经营、威胁企业家正当权益、垄断控制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涤荡黑恶。同时,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度,有效剔除躲藏在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持续净化政务环境,为企业和企业家干事创业提供更好的平台、更优的服务。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