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谈《十项措施》】推动高质量发展 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23.12.2019  16:02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发展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从数量扩张转为质量提升。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为推动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频共振、精准对接,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政策措施。

第一,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2019年12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了经济的发展质量。对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包括:树立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严格贯彻罪行法定原则;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依法适用失信惩戒措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是践行法治的主力军,也是推进法治的主阵地,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责无旁贷。《十项措施》的出台,是继去年省法院制定的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一系列司法政策措施的延续和深化,是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对司法政策作出的必要调整,与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与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发展需要同频共振、精准对接。‍

第二,严格罪刑法定原则,慎用羁押强制措施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精神与灵魂,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事项,不得认定为犯罪;要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认定为犯罪。全省法院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企业运营事项代理律师会见沟通制度。正确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特别是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为企业经营者吃下“定心丸”。‍

第三,为知识产权护航,为营商环境助力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司法创新”助推“企业创新”,以“司法环境”优化“创业环境”,以“司法活力”激发“创造活力”。同时,注重发挥社会职能,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氛围。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积极支持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第四,严守司法边界,谦抑审慎善意执行

谦抑执行,就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目的,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要适度,要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关系或保持平衡;审慎执行就是要求法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要小心谨慎把握好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善意执行就是要求法官在执行中不仅要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要考虑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聚焦执行工作中涉及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盲点,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总之,《十项措施》是为依法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确保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家专心创新、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重要举措,是吉林省人民法院用制度让营商环境更有温度。‍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