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大民行检察格局”的“吉林样本”
——全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纪实
董长征本报记者潘锐
民行干警、检察官深入农户家中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为百姓的权利救济提供了一条便捷之路。 李文胜摄
率先在全国提出“构筑大民行检察格局”的设想;
率先在全国设立行政检察部,成为刑事检察等“五大业务部”之一;
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新《民事讼诉法》颁布实施后,率先在全国作出《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为完全实现“大民行”目标提供法律层面的坚强保障……
曾几何时,行政检察是令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束手无策”的“头疼事”,然而随着一个个敢为人先的创新之举,这个难啃的“硬骨头”终于实现了“全面突破”。
几本调研日记与一个大胆设想
这是2012年初吉林省检察院民行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
“近年来,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案件呈几何数递增,占全部案件90%以上,而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也主要集中在这方面。”
民行工作这块“短板”暴露无遗。而其中的行政检察工作,又成了“短板”中的“短板”。所谓行政检察,其核心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处处长吕玖昌当时说得直截了当:“面对一些行政乱象,别说群众意见很大,就连我们也是束手无策,只能‘干瞪眼儿’。”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为了摸清全省民行工作、特别是行政检察工作的底数,省检察院党组班子成员纷纷下基层调研。检察长杨克勤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走遍了全省85%以上的基层检察院。16开厚厚的调研日记,记了好几本。
调研日记越记越厚,思路也越来越清。2012年底,杨克勤在全省检察机关提出“构筑大民行检察格局”的设想,强调对外加强联动,对内加强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和自侦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五指并拢攥成拳”,强化“上下一体,集中力量,统一指挥,运行高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省、市(州)、县(区)三级检察院的力量,实现“发挥整体优势,齐心协力补齐‘短板’”的目标。
这一大胆设想,使吉林省检察院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从此,全省行政检察工作就被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3年,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行政检察工作量陡增。压力面前,省检察院以“转变执法方式,调整办案结构,创新工作亮点,促进规范执法”为载体,以“推进,考评,培训,保障,推广”五个机制创新为基础,深入推动民行工作的开展。同年底,省检察院《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实现全面推进工作意见》出台,并确定2014年为全省“行政检察工作全面推进年”。
“法律对于权力来说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然而行政检察监督谈何容易?以吉林省为例,省级政府部门有54个,地市级政府部门有35个,县区级政府部门有30个,不算地方法规、规范、部门规章,仅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就达1000多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振华感慨地说:“作为行政检察人员,既要有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又要掌握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利清单和正确把握其执法行为的规则和规律,这无疑是行政检察人员的基本功。”
从2014年初开始,省检察院首先对全省市(州)、县(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和全体行政检察人员进行了闭卷过关考试,之后又组织专题培训、业务竞赛等7次全员培训,并实施了全省“百名法官引进计划”,目前已经从全省法院系统调入民事行政审判优秀人才97人,充实到全省各级检察院。
2013年8月中旬,珲春市检察院民行人员得知蛤蟆沟、太平沟一带河道滥采河砂情况严重。职业的敏感让他们感到,行政执法部门在砂场监管上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甚至职务犯罪问题。通过明察暗访,民行人员终于查清了滥采河砂的原因:那一带河床蕴藏着丰富的砂金,不少人托关系搞采砂场手续,真正的目的是采砂金卖金子,从而直接导致了过度滥挖滥采。
珲春市检察院立即向市水利局、国土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发出12份检察建议,并迅速启动“一体化行政监督机制”展开工作。仅两个月时间,就一举查办了负有监管职责的春化土地管理所所长吴伟、派出所所长张宏利等涉嫌渎职和受贿犯罪案件37件37人,查办马兴满等社会人员非法采矿案件5件3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该院参与此案的控申、案管、反贪、反渎甚至后勤等部门“一荣俱荣”,工作位次都进入了全省基层院的前列。
由过去行政检察部门势单力薄的“单打独斗”,变成各部门齐心协力的“联合作战”,最后形成检察工作的“满园春色”——“大民行检察工作格局”名副其实地成为了全省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并且增幅空前,走在了全国前列。
“新的增长点”引领了检察工作的“新常态”。对一切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的检察监督,已经成为全省行政检察人员的工作自觉。
长白县检察院接到县森林公安派出所行政执法有问题的群众举报后,以民行科为主导,同时抽调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精干人员展开工作。他们调取了全县2011年至2013年期间5个森林公安派出所作出的1155册森林行政处罚卷宗,通过阅卷审查,梳理出处罚程序和处罚依据违法、处罚幅度不当、不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等方面的17个问题后,深入到案件发生地深入调查,很快移送职务和刑事犯罪线索9件。同时,针对森林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清、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向森林公安局、林业局、乡镇政府发出《行政检察建议》3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0份、《督促起诉意见书》3份,有效地遏制了该县涉林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检察院对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率先在全国设立了行政检察部,成为刑事检察等“五大业务部”之一。
行政检察工作“地位”的提升,进一步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热情,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院,所办的行政监督案子无论线索多么小,困难多么大,他们都毫不含糊、绝不退缩。通榆县检察院办理的无证生产“毒餐具”案件,磐石市检察院办理的“瘦肉精”喂牛案件,靖宇县检察院办理的机动车检车“乱收费”案件,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幼儿园给幼儿喂“病毒灵”案件,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办理的交管局拖欠“出租车燃油补贴款”案件……一桩桩事关民生的案件,为当地检察机关赢得了群众的口碑。
强有力的外部支持与一份“成绩单”
从提出构建“大民行检察格局”伊始,省检察院党组就清醒地认识到,激发内部活力固然重要,但若缺少外部支持,行政检察监督将无法步履轻盈。
吉林,从来就是一方勇于改革、敢于创新的热土!
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度,开展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对行政强制性措施监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监督试点。”
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全力支持民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为省检察院完全实现“大民行”目标提供法律层面的坚强保障,吉林再次领全国之先。
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专门监督和司法监督以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严格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强力支持,对检察机关来说,无异于如虎添翼。
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各市、县检察院积极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就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83个、重大行政行为通报制度105个。目前,全省已有90%以上的市县党委、人大、政府制定了支持配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文件。
吉林市政府和市检察院根据联合会签文件的要求,检察院在市政务大厅设立了“检察服务站”,直接开展法律咨询,受理行政申诉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及其执法行为进行最直接有效的监督与服务。市委书记赵静波深有感触地说:“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行政检察工作抓苗头,不仅把一些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更通过所办案件和检察建议,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自觉地依法行政,为打造法治政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成气候”——这是省检察院构建“大民行检察格局”的时间表。如今刚好三年的时间过去了,“大民行检察格局”的“成绩单”已经赫然在目:
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违法问题,积极拓宽行政监督领域,先后部署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国土、环保、社保、规划审批、信息公开等21项行政检察专项活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419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2259件,其中被采纳率96%以上,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58件,监督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3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收缴欠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税693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7亿元。
顺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公正的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全国七个司法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省检察院的行政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起到了样板、示范作用”,也必将在吉林推进依法治省的历史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