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确保如期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

21.06.2016  14:06

  17日,记者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我市计划到2020年,饮马河、伊通河、卡岔河、沐石河等水质消灭劣Ⅴ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国家和省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为确保这些目标如期实现,我市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统筹实施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辖区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月调度、季督查”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牵头部门是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17年起,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目标及任务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实施行业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纳入市政府工作绩效管理考核。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