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实行干部致水环境质量恶化 终身追究责任

21.06.2016  14:06

  近日,记者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长春市日前印发《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计划到2020年,饮马河、伊通河、卡岔河、沐石河等水质消灭劣Ⅴ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国家和省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根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月调度、季督查”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17年起,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目标及任务措施,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建立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水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