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35名儿童寄养双阳 流浪乞讨儿童纳入家庭寄养范围

07.11.2014  07:35

家庭寄养,有别于建立亲子关系的收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使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享受到温馨的家庭氛围。

现行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是民政部于2003年正式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如今,这一已经执行了10年的政策面临着新的调整:《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即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将流浪儿童纳入范围,同时,寄养家庭的门槛也提高了。

现状寄养1个孩子每月给千元左右

家庭寄养是为孤儿、弃婴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养育方式。对于发挥民间力量,减轻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11月6日,记者从我省民政部门了解到,家庭寄养这项工作,由各地的儿童福利机构具体负责。

随后,记者从长春市儿童福利院了解到,我省于2004年9月份正式启动家庭寄养这项工作,与收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收养的孩子监护权归收养家庭,而家庭寄养的孩子,监护权仍然归民政部门。

据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介绍,长春市儿童福利院里共有35个孩子实施家庭寄养,而寄养的家庭都选择在双阳区。这些孩子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疾,一般从近1岁左右开始寄养。

对于寄养孩子的家庭,政府会给一定的劳务费和孩子的生活费。标准是每寄养1个孩子每月1000元钱左右。

为什么这些寄养的家庭都在双阳区?

“因为从长春市本级的生活水平来看,每个月每个孩子1000元太少,很难找到合适的家庭,而双阳区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

考核随时考核 不合格随时解除

据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介绍,相对一些大城市来讲,北方的城市中家庭寄养的孩子并不多。像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因为福利院里的孩子就有上千人,需要寄养的孩子可能要有二三百人。

而长春市家庭寄养的孩子最多时只有50多个,现在儿童福利院里只有200多个孩子,部分孩子由于残疾较重,家庭寄养无法进行有效的康复训练,因此不适合家庭寄养,再加上对寄养家庭的考核很严格,所以只有35名儿童实行了家庭寄养。

据了解,民政部门要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孩子被寄养后,由于身体原因或到了该上学、该接受培训的年龄,或有人愿意收养,可能会随时解除寄养关系。另外,长春市儿童福利院专门有工作人员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考核评估,一旦寄养家庭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适合寄养孩子,也会马上解除这种寄养关系。

挑战流浪乞讨儿童纳入寄养范围

在新规中,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儿童纳入了寄养儿童的范围。

“目前,长春市还没有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儿童纳入寄养儿童的范围。”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介绍说,这项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地政府部门对流浪乞讨儿童管理上的负担,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新的困难和挑战。

“对流浪乞讨儿童管理是很困难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对寄养的家庭交待这些孩子“流浪乞讨”的身份,这些家庭肯定会有顾虑,“比如,这些孩子会不会偷东西?会不会突然从家里逃跑等。”

而有专家对于新规中的这一变化也表示,流浪乞讨儿童受到的生理伤害与心理伤害往往十分严重,普遍存在着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教育矫治难度大。这类儿童如何安排家庭寄养,将是下一步寄养工作中要探索解决的难题。  本报记者 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