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05.12.2018  00:22
新闻发布会会场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全省法院大力加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各方面工作。

  12月4日上午,时值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省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并召开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研究室主任刘岩作新闻发布,介绍省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和8个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赵英主持。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主要有十四条,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突出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二是突出发挥法院职能。《指导意见》涵盖了法院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个审判领域、各个审判环节,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切实提高全省法院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三是突出操作性。《指导意见》既明确了宏观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也就采取强制措施、方便企业诉讼、强化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还针对民营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劳动争议、融资纠纷、行政争议、执行难等具体问题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十四条具体指导意见和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充分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是要求全省法院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和司法作风。《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指导意见》重点强调,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着力查纠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问题,省法院将结合审务督查等工作加大对以上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是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指导意见》要求,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意见重点强调,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对确属冤错案的,要坚决依法纠正。

  四是依法保护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意思自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准确认定合同性质、效力、撤销、解除等情形,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干扰企业经营,破坏企业信誉的,要加大打击力度。

  五是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犯罪。《指导意见》以列举的方式,重点强调要严惩两个方面的犯罪,分别是黑恶势力在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领域犯罪,和以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同时强调要依法惩处影响经营、损害商誉,以及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六是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意见》要求,要健全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快推进司法服务智能化建设,为涉企案件提供在线调解、在线诉讼等服务。重点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社会组织的对接,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纠纷。

  七是妥善审理民营企业融资类案件。《指导意见》要求,要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案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方面法律问题,准确把握裁判尺度,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对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的不合理收费等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参照民间借贷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八是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指导意见》要求,要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因资金问题拖欠工资等不同情形,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可能通过促成和解、达成谅解等方式,促进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化解。

  九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指导意见》要求,要研究制定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为契机,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十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指导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支持民营企业重返市场。积极协调重整或和解成功的企业修复信用,促进民营企业恢复生机。

  十一是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案件。《指导意见》要求,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承诺和行政协议,避免违约失信行为。加大对征收征用民营企业财产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公平合理。依法审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助力“放管服”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十二是及时解决涉民营企业执行难问题。《指导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指导意见》重点强调,针对涉党政机关拖欠行为开展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十三是畅通涉民营企业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指导意见》要求,要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现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加强对涉企案件流程节点的实时管控和动态跟踪,大力整治办案拖拉、违法超审限问题,坚决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问题发生。进一步加强对涉企案件的评查力度,规范审判执行行为。

  十四是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庭审公开、以案释法等形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经常性地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密切关注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助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积极预防法律风险。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