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两个《意见》 为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21.12.2018  17:51
新闻发布会会场   12月21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为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为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两个文件,省法院研究室主任刘岩和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广军分别对两个《意见》作了解读。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赵英主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助推吉林高质量发展,省高院研究制定了《为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一共二十条。《意见》明确提出把推动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作为全省法院中心任务,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意见》进一步明确全省法院的工作目标,是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更好履行人民法院职责使命,努力开创新时代吉林法院工作新局面,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吉林法院各项工作跻身全国法院前列。《意见》立足法院职能,立足于法院工作的目标任务,把实现法院高质量发展作为服务保障吉林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切实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水平。

   《意见》共提出二十条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服务保障吉林高质量发展作为全省法院中心任务。《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长期战略任务。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报告会、新时代e支部等载体,扎实深入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活动。

  二是深入开展解放思想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要清醒认识我省法院目前的发展水平,充分认清制约我省法院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观念短板,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在全省大局、全国法院大局中审视和谋划,主动对标最高标准,对标全国先进水平,在谋划改革发展思路上下功夫,在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上下功夫,在激发创新动力活力上下功夫。

  三是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吉林建设。《意见》要求,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意识,尊重和维护各类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地位和社会地位,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对各类经济主体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引导形成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要求,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意见》要求,要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助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坚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国有经济发展,研究制定《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着力加强对各类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五是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大力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加快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司法服务智能化建设。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推动建立基层社会治理善治体系。

  六是坚决落实省委“只跑一次”改革举措,全面提升司法服务质效。《意见》要求,针对部分法院为追求年底高结案率而出现的“有案不及时立、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不规范问题,开展规范立案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要狠抓均衡结案,全面推进办案“提速”,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七是大力支持我省“中东西”三大板块建设,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意见》要求,要围绕我省“三大板块”建设,有针对性地审理好涉及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各类案件,依法服务保障中部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东部医药、旅游、矿泉水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发展,支持西部能源产业、生态旅游和现代农业发展。

  八是大力支持“放管服”改革,促进简政放权。《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各级政府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简政放权落实到位。

  九是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优化金融运行环境,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按照省高院《关于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符合金融审判“立审执破”的工作机制。

  十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发展。《意见》要求,要研究制定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一是加强破产案件审判,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见》要求,要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破产审判功能,依法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健全完善立案、破产、执行一体化协调机制和与政府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是妥善处理征收拆迁案件,助力城镇化建设。《意见》要求,要依法保障资源型城市转型和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通过源头预防、诉前指导、协调稳控等多种方式,预防和化解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行政争议。

  十三是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促进绿色发展。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妥善审理好涉及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关于这个方面,一会李广军庭长还做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十四是加强涉外案件审判,促进开放发展。《意见》要求,要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知识产权、劳务合作、物流及国际间多式联运、旅游等各类案件,依法保障“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实施。要加强对东北亚各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研究,广泛开展国际司法交流。

  十五是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助力乡村振兴。《意见》要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行为,依法严惩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妥善审理好承包地“三权分置”、征地补偿等“三农”案件,加大涉农民工讨薪等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十六是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推进平安吉林建设。《意见》要求,要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依法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要深刻吸取长春长生疫苗案件教训,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类型犯罪。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探索对重大涉黑涉恶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七是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助力诚信吉林建设。《意见》要求,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意见》,不断强化执行力度,加强执行财产查控,形成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要强化对执行流程节点的全方位监督管控,大力整治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

  十八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激发改革创新动力。《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全省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抓落实、抓督导、抓研究、抓宣传”工作方针,努力实现我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约束与激励、责任与保障的关系,努力破解办案责任不实、团队合力不强、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考核激励不足等实践难题,继续深化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十九是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助力数字吉林建设。《意见》要求,要紧紧围绕“数字吉林”建设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三全三化”和“四个服务”目标要求,坚持“抓应用、填空白、补短板、深融合”工作方针,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实现跻身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前列和“数字吉林”建设前列的目标。各级法院领导应自觉带头学习信息化技术,带头使用软件系统办案。要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全业务全流程数据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法院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是加强沟通联络,形成服务保障常态机制。《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省工商联、软环境办、外埠商会和辖区企业的广泛联系,广泛开展送法进企、法律培训等活动。要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实现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各级法院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加强专项调研,不断提升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和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省法院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实际工作,起草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吉林省作为生态旅游大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吉林最突出的优势、最宝贵的财富、最重要的品牌。保护好吉林的绿水青山,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的现实需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我们必须要完成好的历史任务。《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共提出28条具体服务保障措施,整体分为五个部分。紧扣省委决策部署,深入分析吉林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需求,分别从一是准确把握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的重大意义和司法理念;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三是突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特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四是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五是明确工作要求,积极开创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各级法院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司法理念。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到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是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牢固树立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现实需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认真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强环境保护立案工作,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加大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最严厉的法律手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安全;加强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涉及大气、水源、土壤等自然环境侵权纠纷民事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推进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和促进绿色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加快改造;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支持和监督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依法推进;建立健全以环境恢复补偿为价值取向的环境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刑事责任方式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等多元刑罚形式转变,行政违法责任从“简单惩罚”向“替代恢复补偿”转变,努力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等环境修复责任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为修复生态平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要及时层报省法院。

  三、坚持吉林特色,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打击重点。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针对当前吉林省生态环境需要突出抓好的“一湖一河”工作,持续加大对“一湖一河”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大气污染纠纷案件,严惩超标排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法审理水污染纠纷案件,严惩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决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依法审理林业资源案件,加快推进全省森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守护好长白山区域生态资源宝库,坚决打好打赢青山保卫战。依法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准确界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坚决打好打赢黑土地保卫战。依法审理草原湿地案件,大力实施退耕还草还湿、退牧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大力推进西部“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坚决打好打赢草原湿地保卫战。通过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吉林生态高地和重要生态屏障;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依法支持和保障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企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生产领域资源物耗减量化及清洁生产,形成全面节约、循环利用的绿色生产方式;全力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加大涉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案件审理力度,推动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城镇化绿色发展,注重源头预防,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妥善审理因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牧还草、禁牧轮休、草畜平衡等纠纷案件,推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助力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提升生物多样化保护水平。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物种多样性。妥善审理环境污染及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种群关键栖息地案件,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妥善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案件,推进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原生态保护,有效保护生物基因资源库;认真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遵循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原则,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妥善处理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引发的破产、整合、职工安置等纠纷,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推动绿色公平营商环境建设,激发企业家诚信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

  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开创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专业审判团队建设,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探索环境资源“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模式,妥善协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探索建立全省法院环境专家库,就案件审理中生态保护方面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就特定环境保护事项发表专家咨询意见。根据司法鉴定鉴定时间长、成本高、无法鉴定等实际困难,探索施行环境专家协助调查、出庭陈述、接受质询,并就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生态损害赔偿额等提出专家证言;针对修复专业性强、难度大的污染行为,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建立以实地回访为主要形式的执行回访机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推动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证据提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五、明确工作落实要求。各级法院要把服务保障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放在全局工作中谋划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全面正常开展;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机制;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案件通过视频、微博等多媒体手段直播庭审过程,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加大环境司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